分析浙江電力市場設計八大亮點
作者: 日期: 2019/6/6 17:29:25 來源:1公開透明的磋商過程
浙江是第一個真正意義上“開門”設計規則的省份。用許多曾參與研討會的相關人員的話來說,浙江的規則是最有誠意的一部規則。到目前為止,浙江已經主辦了八次研討會,和包括電廠、電網、負荷和零售商等市場攸關主體舉行了上千人次的交流和探討。在聽取各方意見后,部分細節已經反反復復修改許多次。
這是一個近似于典型的國外市場攸關主體(stakeholdering)會議。參與會議的各方開誠布公的提出各自的問題、疑慮、擔憂或建言。市場設計者對提出的問題進行解答,對疑慮或擔憂進行解釋,對建言進行評估并決定最后是否予以采納或改進。這種方式既堅守了原有的設計原則,也充分尊重了市場主體的意愿和感受。同時,它也是一個對市場主體進行市場規則教育的機會,讓市場在規則生效后即可直接進入運營階段。這樣就免除了某些市場因為閉門造規則后所必須的規則宣講過程。
2短期,中期和長期目標明確
浙江規則充分考慮了國外成熟電力市場設計中的諸多優點,也同時顧及了浙江的具體情況,設計中也保留了為將來進一步改善的余地。這種顧及短、中、長期目標(或路徑)的設計有助于降低市場設計和運營的長期總體成本(包括軟件開發成本、社會成本等等),有助于市場從簡單到復雜的平穩過渡,也有助于提高市場參與主體對參與市場的信心。
比如對金融輸電權的建議,就非常符合中國的國情。短期內,阻塞收入返還給所有用戶,用以對沖因為負荷節點電價過高而產生的高電價(個人覺得阻塞收入按交易時段而不是按月返還將會更公平)。中期內,輸電權免費或收費分配給相關的市場主體。長期內,待市場成熟后,再啟動完全金融性質的輸電權交易。
3能量與備用聯合優化并按出清價格補償
盡管能量與備用聯合優化在眾多現有市場設計中是標準配置,但浙江是第一個提出備用按出清價補償的。這在適應了計劃經濟的環境中,是相當有勇氣的一步。
聯合優化和清算是最符合經濟學原理,也最公平合理的設計。它也是現代市場設計“最佳實踐”(北美目前只有德州還沒有聯合優化,但也在與市場參與主體討論如何聯合優化)。聯合優化反映了提供能量和備用的實際或機會成本,為市場提供了更真實的價格信號,向能量和備用的供應商提供了更合理的補償。
4備用價格短缺曲線
這是一個非常現代的設計理念:備用短缺可能導致高成本的負荷損失(lost load),因此應該有更高的備用價格來鼓勵供應商提供更多的備用。更高的價格通常會引起負荷的不滿,但真實的價格卻是最透明的市場手段。從長遠來講,未扭曲的價格所帶來的競爭可能更有助于降低負荷的費用。
當備用短缺時,傳統的調度操作通常是緊急調度離線機組,或讓短缺短期存在(即降低備用要求)。前者通過不透明的方式補償調度了的機組,但扭曲了備用價格信號,造成對其他備用供應商的補償過低。后者更是讓備用價格降低到非常不合理的水平,無法鼓勵備用的投入和維持電力系統安全標準。備用價格短缺曲線防止了“反直覺性"價格(er-intuitiveprice),也有助于降低備用價格的非必要波動。
5五分鐘出清和結算
五分鐘出清和結算(浙江提議的半小時加權平均本質上就是五分鐘結算)是國際上公認的最優設計(從操作上講,更短的時段似乎也沒有必要)。北美的某些市場也是最近才開始實施五分鐘結算的。浙江能一步到位,相當不容易。
6多時段優化
浙江的實時市場將考慮未來三個五分鐘時段,再加一個十五分鐘(第一個五分鐘出清結果作為調度和結算依據)。與某些市場的單一時段出清相比,浙江的多時段優化設計將有助于提高系統可靠性,降低運行成本,并減少不必要的價格波動(超高或超低價格)。
浙江多時段共同優化考慮的因素包括未來30分鐘內的負荷增減趨勢、發電機組的爬坡能力、網絡阻塞等等,將30分鐘內的調度成本最小化(我個人覺得30分鐘可能不足以應對跨小時爬坡。尤其是當跨省交易量從一個小時到下一個小時變化很大時,30分鐘時段無法計入下一個小時的跨省交易量,因而無法達到更優化)。比如,當預測的負荷需求快速增加時,調度軟件會優先調度慢爬坡機組,預留部分快爬坡機組的爬坡能力以應對負荷在未來幾十分鐘后的快速增長。
多時段共同優化也是大多數成熟電力市場市場采用的實時市場調度、出清并結算的方式。
7調度干預影響最小化
浙江市場規則明確要求要將調度干預對出清價格的影響最小化。這大大有助于維護市場價格信號的真實性,增強市場對調度的信心。
調度是電力市場中最大的壟斷者,其行為不僅僅會影響系統的安全性,也會影響出清價。總體來講,基于政治或心理原因,調度偏好低電價。因此,調度對電力市場的干預更可能導致不合理的低電價,而不是高電價。調度可以降低電價的行為包括(不限于)調度非經濟機組上網或增加出力、降低備用要求、緊急從外省購電、不合理調降負荷預測等等。
盡管細節尚未明朗,原則上講,浙江規則要求減少調度對電價的影響對維護公平合理的電價有重要的正面意義。
8半司法性質的爭議解決機制
浙江市場規則建議設立獨立的爭議解決機制,爭議裁定結果為最終結果,對爭議雙方均有約束力(除非有必須向法院起訴的原因)。這是國內唯一有此建議的市場規則。
獨立的爭議解決機制本質上是將司法功能通過市場爭議機制來執行。這是國外成熟市場中普遍應用的方式。背后的根本原因主要是因為電力市場極為復雜,對糾紛的理解既要求通透電力市場規則,也要對電力系統或電廠的運行有深刻的理解,還要熟悉金融市場的運行。法院通常沒有足夠的知識(和經歷)來審理高度復雜的電力合同糾紛(糾紛也可能發生在市場參與主體和交易中心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