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張圖了解中國電價政策變遷與走勢
作者: 日期: 2019/7/15 17:30:46 來源:137年前,上海首次生產、使用電能,隨著電力系統規模不斷擴大、用戶種類越來越多,電價政策也歷經復雜的蛻變過程。2015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國發〔2015〕9號),還原電力商品屬性,形成由市場決定電價的機制。
一張圖、一本書、一系列政策,可供借鑒。
1882年,
上海首次生產和使用電能。
按燈泡數量收取固定費用。
1930-1945年,
電價,分為包燈照明電價、表燈照明電價、電力電價和電熱電價,并已開始出現兩部制電價、電價外加收燃料附加費等制度。
1946-1949年,
新中國成立前,主要實施了分檔遞增電價制、隨燃料價格浮動電價制。
1949-1951年,
國民經濟穩定時期,電力工業和電價管理由省政府負責。
1952-1978年,
我國電力工業由中央政府部門進行垂直管理。
1965年,國家頒發了《電、熱價格》,全國基本實現了統一的目錄電價。
電價按照用戶的用電性質和行業屬性分為:照明、大工業、非工業和普通工業、農業生產電價四類。其中:
照明電價適用于居民生活用電和非生產性照明用電,單一制電價;
大工業用戶實行“兩部制”電價,基本電價[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按用戶用電設部容量或最大需量分月計費,電度電價[元/(千瓦時]按用戶實際用電量計費;
非工業和普通工業,適用于一般小用戶,單一制電價;
農業生產電價適用于縣級農業用戶,單一制電價。
主要政策調整:1.提高成本較低區域的電價、降低成本較高區域的電價; 2.實行優待電價,促進重工業發展,以及農業;3.實行功率因素調整電費考核和分電壓等級差價制度,并對部分大工業實行兩部制電價。
1976年,目錄電價調整為五大類。
照明電價,適用于居民生活用電和非生產性照明;非工業電價,適用于非工業生產性的動力用電;普通工業電價,適用于受電變壓器容量不足320千伏安的生產性動力用電;大工業電價,適用于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20千伏安及以上的生產性動力用電;農業生產電價,適用于農業排灌用電、農產品加工(非商品性)用電等。
1979-1984年,沿海地區出現電力缺口。
主要政策調整:
1.取消新增電解鋁、電石等優惠電價,緩解電力供應緊張。1980年7月1日起,國家對新增電解鋁、電石產品的工廠和車間用電取消優惠電價,對新增生產電爐鐵合金、電爐黃磷等11種產品的工廠和車間用電也取消了優惠電價,減少了各類用戶間的交叉補貼。
2.進一步提高東北地區電價,與華北一致。
3.頒布《功率因數調整電費辦法》,1983年。提高了獎懲幅度,擴大實行范圍。
4.試行峰谷分時和豐枯季節電價,促進節約電力資源。
1985-1994年,全國范圍的嚴重缺電。
1993年,國家對指令性電價和指導性電價進行并軌,實行新的目錄電價。
居民生活電價、非居民照明電價、非工業和普通工業電價、大工業電價、商業電價、農業生產電價、貧困縣農業排灌電價和躉售電價共八類。
主要政策調整:
1.“集資辦電”取代“一家辦電”局面,并實行了多種電價制度。一是對集資新建的電廠實行還本付息電價,允許新建的電力項目按照還本付息需要核定成本;二是實行“燃運加價”政策,允許電價隨燃料、運輸價格的調整而相應調整;三是出臺“二分錢”電力建設基金政策,作為地方電力建設的資金來源。1987年11月28日,對還本付息電價作了進一步明確,規定上網電價由發電單位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
2.實行燃運加價政策,初步建立了上網電價的傳導機制。1985年,提出了燃運加價政策,即在執行原目錄電價的基礎上,隨燃料、運輸價格調整相應加價的燃運加價方法。積極作用是建立了煤炭、電力價格聯動機制,不利方面是加重了交叉補貼。
1995-2002年,“集資辦電”基礎上,對各種電價政策進行規范管理。
主要政策調整:
1.上網電價調整。1997年,以“經營期電價”取代“還本付息電價”,開始采用按經營期測算平均上網電價,改變成本無約束、價格無控制的狀況。
2.銷售電價調整。一是制定電氣化鐵路用電價格。電氣化鐵路供電工程專為電氣化鐵路用電而配套建設的,各地政府未統一將這部分建設資金的還本付息納入當地銷售電價中,因此國家單獨核定了電氣化鐵路供電工程還本付息電價,并要求鐵路部門隨用電量執行還貸電價。1995年,國家明確還本付息電價從所在路段電氣化鐵路電價中回收,鐵路部門相應增加的運輸成本暫時通過調整所在路段貨運電力附加費解決。二是啟動“兩改 一同價”政策,實行城鄉一價。三是取消電價外加價,規范電價管理,取消非法加價,禁止多頭收費,對用戶實行銷售電價公告制度。
2003-2014年,向市場化過渡。
主要政策調整:
1.上網電價政策調整。一是廠網分離電價。二是經營期電價政策基礎上推出“標桿電價”。三是發電側競價上網改革試點。2004年5月,東北電力市場開始模擬運行,2006年由于平衡賬戶虧損太大,暫停。四是煤電價格聯動政策,緩解煤電價格矛盾。五是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六是水電上網電價政策。2009年以前,部分省市對水電實行標桿電價;2009年以后國家暫停了水電標桿電價政策;2014年1月1日以后實行供需價格協商價格。七是核電上網電價。2013年以前,一廠一價;2013年以后,實行標桿電價政策。八是新能源上網電價政策,分資源區標桿電價。九是抽水蓄能電價政策,兩部制電價,其中容量電費原則上由電網企業消化50%,發電企業和用戶各承擔25%。
2.銷售電價政策調整。一是取消優惠電價政策,緩解用電緊張局面。二是完善峰谷分時電價制度。三是實行差別電價政策和懲罰性電價政策。四是實施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制度。五是試行非居民用電階梯電價制度。六是城鄉同網同價。七是工商業并價。2008年6月29日,對具備條件的省進行并價,將非居民照明電價、非工業和普通工業電價、商業電價歸并為一般工商業電價。2013年,國家明確用5年時間,逐步將銷售電價歸并為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價格三類。
2015--,還原電力商品屬性。
主要政策調整:
1.上網電價,由標桿電價逐步向市場化過渡,由用戶與發電企業協商確定。生物質發電合理確定補貼標準。
2.單獨核定輸配電價,包括準許收入、準許收益和價內稅金三部分。
3.銷售電價,預計將由現行的居民生活用電、農業生產用電和工商業及其他用電,逐步過渡至用戶和發電企業協商上網電價+輸配電價的方式。
注:
上網電價:電網購買發電企業電力電量的價格。
銷售電價:電網企業對終端用戶銷售電能的價格。
輸配電價:電網企業提供接入系統、聯網、電能輸送和銷售服務的價格
兩部制電價:將與容量對應的基本電價和與用電量對應的電量電價結合起來決定電價的制度。
目錄電價:國家按用戶的用電性質和行業屬性,規定的電價標準。
還本付息電價:在我國實行集資辦電政策后,對于不依靠政府財政撥款而實行負債建設的電廠,根據電廠還本付息需要核定收益水平所確定的發電上網電價。
經營期電價:根據政府預先規定的經營期內收益率水平和社會平均成本核定的電價。
標桿電價:在經營期電價的基礎上,對新建發電項目實行按區域或省平均成本統一定價的電價政策。